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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税费标准


房 屋 权 属 登 记 相 关 税 费 标 准

一、登 记 费

1 、住宅:

初始、变更、转移登记 80 元 / 套;

房改售房 60 元 / 套;

抵押登记 48 元 / 套;

2 、非住宅:

① 50平方米以内:初始、变更、转移登记 100 元 / 套;抵押登记 60 元 / 宗;

② 50平方米 — 100 平方米 初始、变更、转移登记 200 元 / 宗;抵押登记 120 元 / 宗;

③ 100平方米 — 4000 平方米初始、变更、转移登记以 200 元为基数,每增加 100平方米 以内加收 20 元;抵押登记以 120 元为基数,每增加 100平方米以内加收 12 元;

④ 4000平方米 以上:初始、变更、转移登记每增加 100平方米以内加收 10 元;抵押登记每增加 100平方米以内加收 6 元;

⑤ 初始、变更、转移登记每宗超过 8000 元的,按 8000 元收取;抵押登记每宗超过 4800 元的,按 4800 元收取。

注:注销登记不收费;换发房产证、房产证遗失补办不收取登记费,只收取 10 元 / 本的工本费;当事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,按规定登记费的 3 倍以下收取登记费。

二、测 绘 费

1 、住宅: 1.36 元 /平方米(经济适用房按以上标准70%收取)

2 、非住宅: 2.00 元 /平方米

三、交 易 手 续 费

1 、住宅:商品房 3 元 /平方米 ,其它 6 元 /平方米

2 、非住宅: 11 元 /平方米

四、维 修 基 金

1 、商品房:

① 购买人按房款 2% 比例缴纳;

② 开发企业按不低于造价 1% 的比例缴纳

2 、房改售房:

① 购房人按房价 2% 比例缴纳;

② 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 20% ,中高层、高层住宅按不低于售房款 30% 比例缴纳。

五、房屋交易过户缴税标准

1、商品房

140平方米(含140平方米)以下,按成交款的 2% 缴纳契税;140平方米以上,按成交款的 4% 缴纳契税;

2、二手房

住房按评估值的 2% 缴纳契税,其它按评估值的 4% 缴纳契税;印花税按评估值的 万分之五 缴纳,贴花 5元/本。

卖方房产证发证日期未满5年的住房,卖方还应缴纳:

评估值 5.5% 的营业税及附加

评估值 1% 的个人所得税(暂按此标准缴纳)

评估值 1‰ 的地方教育发展费

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和营业房超过5年转让的按差价纳税

咨询热线:3226771
投诉电话: 3312626 322263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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